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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管理辦法》解析

《甘孜日報》    2015年08月25日

——《甘孜州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管理辦法》解析
    2015年7月30日,《甘孜藏族自治州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十一屆州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審議通過,并于8月6日印發(fā),自印發(fā)之日起30日后施行。《辦法》共七章三十四條,規(guī)定了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種類、征集、共享和公示、異議與調整、使用等內容,而出臺該《辦法》也是為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范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行為、改進市場監(jiān)管方式的必然結果,也為我州市場主體信用體系提供了制度支撐。
    ■ 包旭杰
    如何得知市場主體是否誠信?
    《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guī)定,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通過州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進行歸集并公示。這意味著,只要一上網,便可以查詢到任何市場主體的信息信息。
    管理哪些信用信息?
    《辦法》規(guī)定管理市場主體的基礎信息、業(yè)績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四類信息,分別在第八條至第十一條明確?;A信息分為十類,業(yè)績信息分為六類。
    值得一提的是市場主體的提示信息(分為十類)和警示信息(分為八類)。提示信息起到提醒和警告的作用,比如:市場主體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的、涉訴涉案的事件;市場主體取得的許可證件失效或過期的等信息。而警示信息則是直接對市場主體的警告。如市場主體被認定為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被實施市場禁入的、因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等情形。
    信用信息如何征集?
   《辦法》第三章明確了信用信息的征集。甘孜州工商局依據國家標準、行業(yè)管理規(guī)范,制定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采集目錄和數據指標,并在相關信用信息產生、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州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上傳、更新。
    《辦法》第十四條也同時明確司法機關的相應義務,即主動與部門銜接,每月10日前向州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上傳、更新信息。
    信用信息如何共享和公示?
    通過州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向有關行政機關披露。
   《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了信息共享的內容,并明確了信息發(fā)布期限應遵守的規(guī)定。
   信用信息如有異議如何調整?
   當然,如果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在公示過程中出現錯誤,應及時予以調整。
  《辦法》第五章規(guī)定,對于存在異議的信用信息,市場主體應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予以查詢、提交異議報告、更新撤銷等。對于屬實的異議報告,主管部門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予以更新。
   信用信息如何使用?
   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征集、發(fā)布、管理,最終的落腳點在于“使用”。根據已知的市場主體信息,行政機關在行使公共管理職能、日常監(jiān)督管理過程中,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活動中,以及項目審批、專項資金安排、政府資金補貼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領域和重點工作中,會將市場主體基礎信用報告作為決策的依據。
   對于沒有任何違法行為記錄或者業(yè)績信息突出的市場主體,行政機關在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過程中應當減少對其經營活動的日常監(jiān)督檢查和專項檢查、抽查,并給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鼓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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