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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獵捕野生動物 判刑罰款悔不當初

甘孜日報    2022年02月21日

本網訊 去年11月3日,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男,康定市捧塔鄉(xiāng)人)利用在金湯鎮(zhèn)銅陵溝黑龍江山上林區(qū)安放的6個自制獵捕野生動物的鋼絲套獵捕一只青羊。經司法鑒定,楊某某非法獵捕的青羊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中華斑羚。楊某某對其非法獵捕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今年2月17日,康定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對此,楊某某悔不當初。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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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jié)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jié)各該條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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