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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者不可侵犯,應是法治社會共識

甘孜日報    2018年11月07日

◎李曉鵬

發(fā)生在重慶的公交車墜江事件,真相終于大白。

令人痛心的是,悲劇的起因竟然是一件再小不過的糾紛。一個48歲的劉姓婦女,因錯過下車點與司機發(fā)生爭吵,繼而砸打司機,導致司機操作失誤,沖入江中,帶走了十幾條人命。如此小的緣由,如此大的損失,令人唏噓不已。

現(xiàn)代社會是一個高效率的社會,運轉(zhuǎn)的速度都很快。這樣的社會,要么不出事,一出事就是大事。組成這個社會的環(huán)節(jié)很多,必須嚴絲合縫的運行,才能保證安全。即使如此,稍微有一點差池,就會釀下大禍。每個人,尤其是交通參與者,都必須牢牢樹立安全出行的意識。

人是社會運轉(zhuǎn)的核心,一切的安全機制都要圍繞人來進行。從這起事件中我們看到,劉姓婦女沒有在應該下車的時候下車,錯過站點,情緒失控,開始語言攻擊并動手攻擊司機,導致司機做出防衛(wèi)動作,繼而又做出糾正方向盤的動作,最終導致公交車失控沖出欄桿,沖下江面。整個過程,情緒失控是最主要的因素。

所以,控制和管理好自己的情緒,是安全的第一前提。遇到事情,明了自己的狀況,分析面對的問題,努力尋找解決方案是我們的唯一選擇,沖動和爭吵都是無濟于事的。就劉姓婦女來說,完全可以安靜等待,在下一個可以下車的站點下車,走到馬路對面,再坐車回到自己想要抵達的目的地。情緒發(fā)泄的結(jié)果,是全車人的生命。

在行駛的車輛上,任何人都需要樹立“開車司機不得侵犯”的觀念。這不僅僅是一種行為準則,還應當是一種嚴厲的法律禁令,任何試圖干擾正常駕駛司機的行為,都應該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然而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對這樣的行為處罰力度是遠遠不夠的。

2013年,5月22日上午9點多,天津一輛606路公交車上,一位83歲的老年乘客因坐過站要求中途下車遭到拒絕后,突然暴怒拉住司機,公交車瞬間失控,越過護欄,把另一公交車撞向?qū)γ孳嚨?,最終致9車相撞。老人受到的處罰僅僅是批評教育。

2017年6月,重慶銅梁區(qū),一名男子在公交出站200多米后,忽然要求下車。遭到拒絕后,該男子忽然搶奪司機手中的方向盤。司機緊急停車,此時車輛距路邊水溝僅有幾厘米。最終,男子被行拘5日。

對于此類行為,應該有司法解釋給予更加嚴格的處罰,而不僅僅是行政拘留這樣輕描淡寫。在一輛高速行駛的車輛上,司機必須高度集中注意力,應對馬路上各種狀況,控制車速、拉開車距、注意前后左右的來車、避免碰撞等等。如果說此時車上有人出來爭吵,甚至打罵司機,就將極大分散司機的注意力,導致悲劇發(fā)生。這種行為的危害性,已經(jīng)涉嫌極大危害公共安全,所以必須予以重罰。遺憾的是,上述幾次同樣性質(zhì)的行為,都未能得到應有的處理。

除了立法,也因加大宣傳力度。包括在車站候車廳、車票、上車點乃至駕駛室,都需要強調(diào)“駕駛者不得侵犯”的意識。有的公交車上,會明確貼著類似“請不要干擾駕駛員”這樣的標語,但卻還不夠有警示性,應當更有警示性。公交公司也應該考慮,給予駕駛員應該有的保護。類似出租車一樣的“司乘隔離”設(shè)施,也應當予以考慮。

需要強調(diào)的是,作為公交車上的乘客,每一個人都是當事人,對于司乘之間發(fā)生矛盾,先不論道理如何,應當站出來勇敢地阻止沖突,在第一時間保護好司機和全車乘客,“事不關(guān)己,高高掛起”在公交車上是行不通的。4月20日,一輛由衡陽開往長沙的大巴車在發(fā)生男子強搶方向盤的緊急情況時,一名男乘客為了制止其危險行為,一腳向其飛踹過去,制服了鬧事男子。這樣的行為,值得點贊,應當視為見義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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