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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四十三)

甘孜日報    2018年11月15日

[案例]本以為低價買到二手車是撿了個便宜,沒想到事后驗車發(fā)現車況比預想的要差,心生悔意想要退車,如此訴求是否合理?——澤仁訴尼瑪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

2018年5月,澤仁計劃購買一輛二手車,恰好,他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尼瑪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的出售一輛二手別克車的信息,“無大事故,車況一切正常,現一口價:10.35萬”。澤仁知道這款車的性能,誘人的車價瞬間將他吸引。很快,他與尼瑪取得聯系并前往看車。尼瑪告訴他,該車發(fā)生過碰撞、翼子板受損等情況,澤仁與尼瑪協議以9.6萬元的價格購買該車,并于2018年6月1日簽訂二手車轉讓協議,約定“乙方確認所購車輛的目前狀況及價格,不得以車況和價格為由中途退車”,并注明“車況已確認、不退不換、明天過戶”字樣。協議簽訂后,尼瑪向澤仁交付了車輛。次日,車輛變更登記至澤仁名下。2018年8月8日,澤仁單方委托某驗車公司對該車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顯示車輛翼子板、防火墻、減震器有焊接痕跡,前擋風玻璃及儀表臺受損??吹津炣嚱Y果,澤仁心生悔意,想要撤銷購車協議并要求尼瑪返還購車款。尼瑪認為,自己在售車前已將車輛發(fā)生過事故的事實告知澤仁,且合同已履行完畢,不同意退車并返還購車款。澤仁遂訴至法院要求解決。

九龍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雙方提交的證據中,印證了澤仁在購車時對車輛曾發(fā)生過碰撞、翼子板受損的事實知情。澤仁所稱車輛為嚴重受損的事故車,尼瑪未對車輛實際受損情況履行完全告知義務,但澤仁并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涉案車輛存在尼瑪告知內容以外更為嚴重的問題。因此,無法認定尼瑪在交易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該合同不可撤銷,遂駁回了澤仁的全部訴求。

法官點評:

二手車屬于比較特殊的商品,隱藏問題不易被發(fā)現。本案中,澤仁明知購買的車輛為二手車,且在得知該車曾發(fā)生過事故的情況下,就應當在交易過程中對車輛的狀況合理注意,采取明顯高于購買新車時應有的審慎態(tài)度及方式。

法律尊重契約精神,為避免日后因購車產生糾紛,建議消費者一是在購車時把發(fā)生各項費用一并寫進協議。二是對所購買車輛,最好在付款前進行必要的檢測,對車況進行合理預判,在充分知悉車況的情況下再作出購買與否的決定。

九龍縣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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