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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媳離婚后嫁給公公”背后的荒唐

甘孜日報    2018年01月26日

   ■歐陽美書

   日前,某著名時政媒體[微信]以黑體醒目字體寫道:“兒媳離婚后嫁給公公,舅母和外甥結婚……如此有悖倫理的婚姻,原本以為只存在于電視劇里,但它就發(fā)生在長沙市開福區(qū),而且不止一起。但這一切,卻不是為了愛情?!本o接著又用黑體字告訴讀者:“日前,長沙開福區(qū)紀委披露了該區(qū)40多戶家庭涉嫌非正常離結婚套取拆遷補償款的事實……”

   “事實”至此真相大白,原來又是一起套取拆遷補償款的案件。新聞的內容很豐富,包括社區(qū)書記也在此弄虛作假,明明早就離婚了卻以作廢的婚姻證明多享受了一人的“拆遷安置補償”。在這則新聞里能夠看到,“拆遷補償”有如唐僧肉一般,只要沾邊的人都想方設法來咬一口,至于什么法律的、道德的規(guī)則,在現(xiàn)實的巨大利益面前,顯得多么的不堪一擊!

   本文不想從道德角度去譴責這些為了利益如何在自己的婚姻上胡來的人。因為當下的價值導向就是“利益至上”,為了利益可以放棄理想道德、人格尊嚴以至一切,甚至公然違反法律規(guī)范與社會公德。筆者在此只是想追問一個問題:為什么近幾十年來,這種以“假離婚”騙取各種社會資源的事件總是層出不窮?而這種“假離婚”案卻又總與“房產”等不動產利益相關聯(lián)?

   該新聞后有大量的網友評論,而且觀點也是涇渭分明,一是批判其相關人員道德淪喪,二是追究其制度設計為何總會存在著漏洞!顯然,筆者也是后一種觀點者,認為制度設計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

   不過,筆者想要說的,并不僅僅是長沙天福區(qū)存在的“拆遷補償”漏洞,而是遍存于幾乎所有大城市的有關購房政策關聯(lián)婚姻制度方面的漏洞??梢哉f,就在筆者看到這則新聞的幾天前,就聽說一個八零后,已經去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xù),準備在房產市場上大撈一筆的故事。在此筆者自然不會對這名八零后持譴責態(tài)度,因為筆者是相信于私權而言“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合理性的。

   從早年單位的福利分房、集資房,到購房稅收、貸款的差異,再到拆遷補償的“假離婚”鬧劇,為什么我們在住房這一經濟制度上,就設計不出一個能符合當下家庭婚姻倫理的現(xiàn)實制度呢?

   其實真要說起來,要設計出一套相應合理的制度并不太困難。難的是制度設計者是否“有心”或“走心”。以長沙開福區(qū)案為例,有人置疑“按人頭補償”的合理性,認為應該按戶補償。其實,“按人頭補償”肯定比“按戶補償”更為合理,畢竟房產補償等是涉及到每個人的利益。

   但問題正在這個“按人頭補償”,制度設計者所摘取的“人數”是截面、斷面似的,是某一時段禁止狀態(tài)的人口數量狀態(tài),這就顯得不那么合理了。譬如該區(qū)201710月開始拆遷,但卻有年輕人于9月考上大學時就遷走了戶口,這些遷走的大學生該不該獲得補償?問題同樣:有一個女人拆遷前一天剛“嫁入”該拆遷社區(qū),是否應該享受全額拆遷補助?

   所以長沙開福區(qū)案要解決“假離婚”或“假結婚”問題,只需要將人口數量加上時間期限,就能阻止類似人倫悲劇的發(fā)生,譬如以“居住滿30年”為一個標準補償單位,每少居住一年補償款減少3%左右,那么,那些想“假結婚”的兒媳,就會因為獲得較少而放棄“與公公結婚”的錯誤念頭。

   另外,關于個人的婚姻狀態(tài),因為要涉及到房產等諸多利益,除了個人應誠信提供婚姻信息之外,婚姻登記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之間,是否也應有一個信息共享平臺或信息真?zhèn)卧u判機制,而不是以個人拿著“結婚證”或“離婚證”為準?現(xiàn)在人社部門在招錄公務員事業(yè)單位人員時,都有一個“資格預審”,難道直接領錢的“拆遷補償”就沒這個資格預審,甚至也不講程序公開什么的了?

   筆者非制度研究者,并不知道開福區(qū)某社區(qū)的補償制度初衷在哪里,但想來要判斷一個制度的好與壞也并不太困難,那就是一個好的制度必定會教人向善、催人奮進;而一個壞的制度,則極可能助人為惡、助人墮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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