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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立案登記制度改革明日正式實施

《甘孜日報》    2015年04月30日

     記者從州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人民法院立案登記制度改革將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通過采訪分管院領導和立案庭相關負責人,我們梳理了一些問題回應大家的關切。
      1、人民法院基于什么原因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
     答: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這充分體現了黨中央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社會矛盾糾紛,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堅定決心,是推動落實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戰(zhàn)略布局的一項重要舉措,對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歷史意義。
    2、有哪些案件應當登記立案?有哪些案件又不應當登記立案?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登記立案:
  (一)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二)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行政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訴,且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四)生效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zhí)行標的和被執(zhí)行人明確,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屬于受申請人民法院管轄的;
  (五)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作出的賠償、復議決定或者對逾期不作為不服,提出賠償申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立案:
  (一)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
  (二)訴訟已經終結的;
  (三)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
     3、人民法院如何處理“民告官”?
    答:行政訴訟一般被稱為“民告官”,而“民告官”案件也是三大訴訟中最難立案的案件。針對“立案難”,《司法解釋》規(guī)定,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一律接收起訴狀。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后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端痉ń忉尅芬?guī)定,起訴狀內容或者材料欠缺的,法院應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補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并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登記立案。當事人拒絕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當事人對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4、實行登記立案后,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等濫用訴權行為會不會多發(fā),有怎樣的應對措施?
    答:這幾類案件的發(fā)生是難免的,我們應制裁違法濫訴,并有如下措施:(一)依法懲治虛假訴訟。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訴訟,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依法制裁違法行為。對哄鬧、滯留、沖擊法庭等不聽從司法工作人員勸阻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或者編造事實、侮辱誹謗審判人員,嚴重擾亂登記立案工作的,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依法維護立案秩序。對違法圍攻、靜坐、纏訪鬧訪、沖擊法院等,干擾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健全相關法律制度。加強訴訟誠信建設,規(guī)范行使訴權行為。推動完善相關立法,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等濫用訴權行為,明確行政處罰、司法處罰、刑事處罰標準,加大懲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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