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賠償法》是什么時候制定實施?
《國家賠償法》是1994年5月12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什么叫國家賠償?它有哪些特征?
國家賠償是國家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的法律制度。國家賠償可以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類。
國家賠償具有以下特征:(1)國家賠償是以“國家責任,機關賠償”為表現形式;(2)賠償范圍有限,國家只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部分違法行為承擔賠償責任;(3)賠償方式和標準法定化,當事人不能自由協(xié)商;(4)賠償程序多元化,受害人可以通過多種渠道取得賠償。
3.什么叫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國家對此承擔的賠償責任。
4.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哪些侵犯人身權情形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取得行政賠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5.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哪些侵犯財產權情形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取得行政賠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6.在什么情況下,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3)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7.哪些組織和個人有權作為賠償請求人要求得到國家賠償?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8.賠償請求人應當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3)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并提供相應證明。
9.什么叫刑事賠償?
刑事賠償也叫司法賠償,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和監(jiān)獄管理職權時,違法給無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造成損害的,國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10.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是否要支付費用?
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11.賠償請求人取得了賠償金后,是否要向稅務部門交稅?
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
12.賠償請求人要求得到行政賠償的,應當向哪個機關提出?
(1)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2)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州政府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