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18年05月04日
第一章 總 則
為全面落實脫貧攻堅工作責任,扎實推進精準 扶貧精準脫貧,確保高標準高質量完成脫貧攻堅任務,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四川省脫貧攻堅工作約談、談話誡勉 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承擔脫貧攻堅責任的縣(市)、 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村“兩委”和州縣(市)相關單位(含督 導單位)及其全體人員,包括“五個一”“三個一”幫扶力量。
本辦法所稱問責,是指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在脫 貧攻堅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推進不力, 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或違反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guī),按照干 部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程序進行問責。
脫貧攻堅問責,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懲教結合、寬嚴相濟,權責一致、分級負責,依靠群眾、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問責情形
對脫貧攻堅工作重視不夠、落實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對上級決策部署傳達貫徹不及時,執(zhí)行落實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影響工作整體推進的。
(二)對脫貧攻堅工作不研究不落實,不服從安排,不擔當作為,敷衍塞責、推諉扯皮的。
(三)工作機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責任落實流于形式, 導致脫貧攻堅工作“走過場”、被動應付的。
(四)對政策措施研究不透,制定政策措施出現明顯失 誤或偏差,造成嚴重后果或損失的。
(五)其他影響脫貧攻堅進展應當問責的情形。
幫扶責任落實不到位、工作不深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不按要求選派“五個一”“三個一”幫扶力量或不按規(guī)定程序輪換相關駐村幫扶人員,未實現貧困村、貧困戶結對幫扶全覆蓋的。
(二)派駐單位對派出人員“重派輕管”,生活上不關心、 不愛護,嚴重影響派出人員工作積極性的。
(三)聯(lián)系領導、幫扶單位、駐村工作組未按規(guī)定開展 駐村幫扶工作的;幫扶規(guī)劃、年度計劃及措施不切實際或執(zhí) 行落實不力,未達到幫扶成效的;幫扶保障措施不到位,影響幫扶工作的。
(四)“第一書記”抓黨建促脫貧攻堅落實不到位,沒有脫產駐村或未達到駐村規(guī)定時間,對幫扶對象底數不清、情況不明,工作敷衍塞責,駐村群眾滿意度低的;農技員駐村工作未達到規(guī)定時間,作用發(fā)揮不夠的。
(五)派駐單位未及時召回不適合駐村“第一書記”和幫扶干部的;幫扶責任人未按規(guī)定對聯(lián)系貧困戶開展幫扶工作 的。
(六)政策措施宣傳宣講不到位,群眾知曉率低,扶持政策應享未享,甚至誤導、欺騙貧困群眾的;對貧困群眾教 育引導不力,出現懸掛違禁畫像的或參與分裂活動的。
(七)其他不履行幫扶職責應當問責的情形。
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措施不力、成效較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未完成年度減貧計劃任務的;在國家、省考核中 出現重大問題,影響國家對省、省對州考核結果的。
(二)在全省脫貧攻堅成效考核中,分片區(qū)排名倒數 10 %以內的;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省分類考核排名末位 的;貧困人口識別和退出準確率、幫扶工作群眾認可度未達 到國家標準的。
(三)未嚴格執(zhí)行易地扶貧搬遷政策的;違反貧困縣約 束規(guī)定、發(fā)生禁止作為事項的;違反貧困退出規(guī)定,弄虛作 假、違規(guī)操作,出現“數字脫貧”“被脫貧”“假脫貧”現象的。
(四)建檔立卡未實現“戶有卡、村有冊、鄉(xiāng)有薄、縣有檔”的;檔案資料不規(guī)范,出現邏輯混亂、主次不清、內容錯 漏等問題的;國家扶貧開發(fā)信息子系統(tǒng)貧困戶數據與實際情 況、紙質檔案、幫扶手冊、明白卡不一致,未實現精細化管理的。
(五)貧困戶致貧原因分析不準確,未按照“五個一批” 因戶施策制定幫扶措施,或幫扶措施執(zhí)行不力,未達到幫扶 成效的;“回頭看、回頭幫”落實不力,鞏固提升機制薄弱, 導致貧困退出不穩(wěn)定、返貧率高的。
(六)其他影響脫貧攻堅成效應當問責的情形。
扶貧項目資金監(jiān)管不到位、使用不規(guī)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項目規(guī)劃不到位,資金分配不合理,未對貧困人 口脫貧、貧困村退出精準安排項目資金的。
(二)資金項目申報審批把關不嚴,實施程序不規(guī)范, 驗收審核“走過場”,資金撥付不及時,管理制度不完善的; 項目組織實施不力,導致建設進度滯后,工程質量差的。
(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核評價中受到上級通報 或點名批評的;未建立和落實地方財政投入扶貧增長機制的; 涉農資金不按相關扶貧規(guī)劃有效整合,整合使用率較低,未 充分發(fā)揮資金整合效應的。
(四)違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方向、范圍和標準, 項目資金管理混亂,項目安排、資金使用優(yōu)親厚友、暗箱操作、吃拿卡要的。
(五)扶貧資金監(jiān)管不到位,出現貪污挪用、跑冒滴漏、 截留私分、違規(guī)分配、虛報冒領、侵占套取、揮霍浪費、私設“小金庫”等現象的;未嚴格執(zhí)行公開和公示公告制度,導 致社會和群眾知曉率低或不知曉的。
(六)“四項基金”宣傳不到位、使用不規(guī)范、監(jiān)管不落實的。
(七)其他違反扶貧資金項目監(jiān)管制度規(guī)定應當問責的 情形。
脫貧攻堅工作紀律執(zhí)行不嚴、作風不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省委省政府十項規(guī)定、州委州政府七項規(guī)定及實施細則,損害群眾利益,造成不良影響 的。
(二)扶貧方式方法簡單粗暴,脫離實際,不尊重群眾 意愿,漠視群眾合理訴求,侵犯群眾合法權益,群眾反映強 烈的。
(三)發(fā)表不當言論,曲解政策,誤導群眾,導致工作 推進不力或群眾反響較大的。
(四)對群眾信訪舉報、媒體監(jiān)督反映問題,消極應付, 推諉扯皮,造成群眾意見大或不良影響的;對脫貧攻堅領域 信訪問題化解不力,引發(fā)群體上訪的。
(五)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和“三重一大”議事決策制度, 盲目決策,出現嚴重失誤或造成較大損失的。
(六)對紀檢監(jiān)察、檢察、審計和社會監(jiān)督發(fā)現的違紀 違規(guī)問題處理不嚴,整改不力的;對督查調研和明察暗訪發(fā) 現的問題,整改不到位的。督查督導應發(fā)現問題而未發(fā)現, 或發(fā)現問題未反饋的。
(七)其他違反工作紀律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三章 問責方式
對單位的問責方式包括:責令書面檢查、責令限期整改、 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等。
對個人的問責方式包括:約談、責令書面檢查、通報、 誡勉及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
問責方式根據情節(jié)輕重、損害后果、影響程度大小確定。 以上問責方式可單獨或合并使用,對單位和個人的問責同時進行。
有以下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可從輕處理。
(一)主動糾正錯誤,未影響工作完成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消除影響的。
(四)黨紀黨規(guī)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從輕情節(jié)。
有以下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嚴重失職、瀆職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干擾阻礙或不配合問責調查的。
(四)在脫貧攻堅工作開展期間被連續(xù)問責的。
(五)對舉報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有打擊、報復、陷害等 行為的。
(六)黨紀黨規(guī)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從重情節(jié)。
第四章 問責程序
符合本辦法應當受到問責的,由紀檢監(jiān)察、 組織人事、脫貧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及管理權限作出問責決定。
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給予黨 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被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自接到問責 決定書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問責機關提 出書面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對問責決定的執(zhí)行。
第五章 附 則
對受到問責的單位,按照問責處理結果輕重, 扣減年度目標績效考核分值或“一票否決”,嚴格兌現懲處。
對受到問責的個人,其問責處理結果作為取 消評先選優(yōu)、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之一。其中,對被召回的 駐村干部還應責令其退還駐村所有補助。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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