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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調整工傷人員待遇

四川日報    2016年10月12日

1-4級傷殘津貼月增230元
  四川省人社廳近日公布了2016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方案。傷殘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230元。
  據(jù)悉,本次待遇調整的對象為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人員,以及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簡稱工傷人員)。但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已經死亡和按有關規(guī)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
  根據(jù)調整辦法,傷殘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230元。傷殘5-6級的工傷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fā)放傷殘津貼的人員,每月增加170元;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的人員,可參照此標準執(zhí)行。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其每月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分別調整為2015年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享受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員供養(yǎng)親屬,每月增加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95元。按照我省《臨時工因工致殘待遇的暫行辦法》,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工傷人員,其每月致殘補助費調整為1940元。
  省人社廳強調,工傷人員不得同時享受工傷、養(yǎng)老金待遇調整。各地在調整待遇時,要將我省今年養(yǎng)老金待遇調整和工傷待遇調整兩個方案的調待總額進行對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
  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從201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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