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19年07月24日
【案例】 駕駛人無證駕駛釀事故,保險公司理賠后可追償。
案情:
2018年12月10日,被告王某無證駕駛川VXXX9“大眾”小轎車,沿路行駛時,與由西向東尼瑪駕駛載有扎西的摩托車相撞,造成車輛損毀及尼瑪、扎西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經爐霍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尼瑪負事故次要責任,扎西無責任。涉案車輛川VXXX9“大眾”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了尼瑪、扎西及其家屬12萬元。保險公司賠償后,認為被告王某系無證駕駛,保險公司依法享有追償權,遂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賠償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12萬元。
爐霍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本案中,被告王某無證駕駛川VXXX9“大眾”小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原告某保險公司已將12萬元理賠款支付到位,其有權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即本案被告王某主張追償權,故對保險公司要求王某給付保險賠償款12萬元的訴訟請求,依法應當予以支持。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點評:
本案中,保險公司商業(yè)險合同中明確約定無證駕駛不屬于保險賠償責任且保險公司明確將該免責條款告知,故商業(yè)險不予賠償。基于交強險公益性和強制性的特點,對于無證駕駛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對于第三人人身損害進行賠償。但此舉并非縱容無證駕駛人逃避法律責任。交強險保險公司在已經實際向受害人支付保險金的前提下,可以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該追償權與傳統(tǒng)保險法理論上的代位追償權不同,這里所說的保險公司的追償權是代受害第三人向侵權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span>
爐霍縣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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