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20年06月03日
理塘縣法院公開審理該院首例偽證罪
本網訊 誠信為人本,失信就得買單,但仍然有人僅僅因為礙于情面,便甘冒風險,公然在法庭上作虛假證言,被判處有期徒刑。
日前,理塘縣法院第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扎某妨害作證,安某、澤某偽證一案。經庭審查明,在理塘縣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敲詐勒索案前夕,被告人扎某指使被告人安某和被告人澤某多算牛某在成都的時間,以證明牛某在上述“敲詐勒索案”事發(fā)時不在理塘。被告人安某和澤某明知這不符合事實,但礙于情面答應被告人扎某出庭作證,于去年11月23日,在理塘縣法院刑事審判庭庭審中,按照被告人扎某的指使,以證人身份作虛假證詞,意圖為牛某隱匿罪證,導致庭審被迫中止。
庭審后,經過審判委員討論決定,被告人扎某指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被告人安某、澤某出具虛假證言,已構成偽證罪。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作出判決:被告人扎某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安某、澤某犯偽證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在接受司法機關調查時,應當如實陳述。
本案中的被告人扎某為達到使哥哥牛某逃脫敲詐勒索罪追訴的目的,指使他人提供虛假證人證言;而被告人安某、澤仁某某認為他人是否構罪與自己無關,礙于情面,懷著“能幫就幫”的心態(tài)作出了違背客觀事實的證明,嚴重妨害了司法活動的順利進行,因此,法院依法分別以妨害作證罪、偽證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責任。
法官特別提醒您,在法律面前,一定要堅持原則、堅守底線。四郎正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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